2008年1月30日消费者涂某到天河区某酒楼就餐完毕,结账时将酒楼的《菜谱》损坏。酒楼人员要求涂某按《菜谱》的标价480元赔偿。涂某拒绝,双方争执不下,直至请来110民警调解,涂某被逼赔280元。涂某认为酒楼《菜谱》不属出版部门批准出版并销售的出版物,如此标价显然违规。当即又要求购买一本作为证据,酒楼按标价480元出售。次日,涂某的朋友又再去该店买了一本高价菜谱。其后,涂某将此遭遇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调查此争议后认为,酒楼的《菜谱》未经出版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其行为已属违规,且《菜谱》属酒楼应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载体及基本服务用品,该酒楼索赔及出售菜谱行为既违规也不合理。经调解,酒楼退还给涂某全部购买、赔偿《菜谱》款及交通、通讯费等2800元,并向涂某作口头道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