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典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无视消费投诉,被洞头县工商局罚款7000元。
2008年消费者林某在该处用餐时,发现菜中有指甲,向经营者讨说法无果后,随即向12315消费维权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消费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被投诉经营者到场说明情况,经营者给予推脱;向其送达了消费投诉调查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情况,但该经营者对该消费投诉置之不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消费委作出任何答复。这种无视消费投诉,不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委将此投诉件转交工商部门并建议对此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了解相关情况后,经调查取证,洞头县工商局作出对该经营者处罚款7000元,同时也作出了行政调解:经营者补偿消费者5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点评: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作为经营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主动出面解决,承担责任。不能故意拖延,无理由拒绝等漠视消费维权的行为,对抗、阻挠相关组织调解,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