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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管用了

2014-09-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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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一直以来,服务行业的种种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屡禁不止。新《消法》的实施,明确叫停此类霸王条款。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设置包厢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一直以来,服务行业的种种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屡禁不止。新《消法》的实施,明确叫停此类霸王条款。

  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是“节假日不打折”没明示则无效。一些商家会员卡、会员优惠券往常都能正常用,但遇到节假日,顾客多了,商家会以种种理由取消打折优惠、兑换优惠。如果这些条款约定未事先告知会员并获得消费者同意,则涉嫌限制会员正常权利。

  如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当地一家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12315中心投诉。

  经查看,工商部门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二是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在餐饮行业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因放任自留,以及经营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已然让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愈演愈烈。依据新《消法》的规定,这些霸王条款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可以予以拒绝。

  今年3月中旬,缪女士及家人在霞浦县城区的一家酒楼就餐,消费了336元。结账时才知道该酒楼设有最低包厢消费358元,无奈付了358元才离开。缪女士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很不合理,便拨打12315投诉。工商人员指出,酒楼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工商人员责令酒楼退还缪女士22元,并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省消委会警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面对新《消法》,经营者应努力跟上法律进步的步伐,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改进。只有把对消费者负责作为第一社会责任,始终将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企业才能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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