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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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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23:03
导读: 1997-3-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现发布《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近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获悉,台湾省十几个县市
1997-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

 

  现发布《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

 

  近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获悉,台湾省十几个县市爆发了口蹄疫。为了防止口蹄疫从台湾省传入大陆,保护大陆的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入大陆。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对在我国停留或途经我国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做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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