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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作坊生产食品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2019-09-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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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保证食品安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出台,将于6月1日起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行。该指导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核准,小作坊业主必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

  为保证食品安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出台,将于6月1日起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行。

  该指导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核准,小作坊业主必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生产;严格禁止高风险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从事小作坊生产,限制了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性的超市、商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细化了出坊食品检验制度,明确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该指导意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环节构建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建立了进货查验、进货记录、使用台账、检查、清理、食品标签、销售记录等制度,要求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对销售出坊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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