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一消费者向12315热线投诉市区某超市销售的“三辉麦风”面包存在质量问题,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实地检查,却发现货架上并无该品牌面包销售。执法人员向申诉人详细了解情况后,马上询问超市经理,原来库存的面包已被超市退回供货商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于该超市不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擅自处理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有关规定,工商局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市工商人员表示,这是我市首例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处罚的案件。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不得马虎。商家在做生意的同时,也应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