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消费者陈先生于2005年5月20日向市消委会投诉,反映5月17日举办的婚宴上遇到一件极不开心的事。事情经过是:他因为举办婚礼,在深圳某百货公司金沙分店批发了18箱椰子汁,当客人们纷纷举杯庆祝的时候,发现椰子汁有怪异的酸味、还有些糊状沉淀物。一小孩喝后当场呕吐,一成人喝后反胃,宴后有2人肚痛,很多宾客扫兴,经对这批椰子汁检查,发现全部是在保质期内变质。
消委会处理结果:鉴于消费者是在婚宴上遭遇此事,因此要求被投诉方须慎重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被投诉方对消费者购买的18箱椰子汁中已开箱的6箱给予了双倍赔偿,另外12箱全额退款,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
消委会点评: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