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5日, 兰溪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她13个月大的小孩于当天中午在某酒店就餐时,喝了一瓶伊利纯牛奶,喝了一半时发现牛奶有沉淀结块现象,怀疑有质量问题。接诉后,消保委和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伊利牛奶兰溪销售员以及经销商章某取得联系,并了解该牛奶为2008年[page]1月7日生产,在保质期内出现沉淀结块。经召集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赔偿500元给小孩检查医药费。6月18日,消保委再次接到赵某投诉,称他买的同批次的两箱牛奶,又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孩子喝了后出现了腹泻现象,经双方协调,商家同意再赔偿赵某医药费等人民币1000元,并更换了两箱新批次的牛奶。因食品安全直接涉及人身健康,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依法责令销售商“召回”该批次牛奶,同时,通过媒体告知消费者,并开展调查、送检,又发现2008年[page]1月9日生产的2500箱纯牛奶也有类似问题,也一同列为召回范围,消费者得知消息后,纷纷找经销商更换新批次的牛奶。
经检测,2008年1月7日生产的牛奶为质量不合格,兰溪市工商局依法对销售商处以罚款38000元。[page]
专家点评:食品质量直接涉及人身健康。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兰溪市消保委、工商部门责令销售商对受侵害的消费者给予赔偿,同时“召回”有质量问题的牛奶、发布消费提示,并依法查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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