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陈宅镇史某在镇上某饭店就餐时,发现自己喝的啤酒已变质成雪花雾状悬浮物。因为就餐人员与店主比较熟悉,当时没有提出要求。当天晚上,史某拉肚子多次,次日去镇卫生院一检查,结论为细菌性食物感染所致。随后找饭店店主交涉并提出赔偿要求。店主当即向厂方驻诸暨办事处业务员反映。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最后,史某向市消保委璜山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细致察看后发现瓶口残缺,厂方业务员承认是生产包装过程中由于空气进入造成啤酒变质。最后,厂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