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4月21日,海林市消费者孟女士在海林市某鞋行商店购买了一双打折的棕色皮鞋,价值50元。穿了一个星期,皮鞋就出现了严重的掉色现象。找到经营者要求为其更换一双,经营者以打折商品不在三包内,不退、不换,孟女士无奈来到消协问个明白,是否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不负责三包。
[调解结果]
依据《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市场变化、作价格变更销售(削价、降价、让利等)的鞋类商品也应实行三包;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应标明“处理品”。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销售时已标明是“处理品”的,不属三包范围之内。而经营者在售鞋时并没有标明是“处理品”而标明的是“打折商品”,孟女士所买的鞋自然在三包范围之内。经过消协人员的讲解,经营者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给消费者孟女士赔礼道歉,更换了一双新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