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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即不合格商品退货不受《三包》时间限制

2009-11-0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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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8年10月17日,消费者赵女士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但是安装后,家里用电出现异常,起初是4至5天断一次闸,赵女士开始认为是家中电器多,负荷大的原因所致,后发现断电的时间在缩短、次数增加。赵女士用排除法,一天换一样电器使用,最后发现是冰箱的问

案情:  

2008年10月17日,消费者赵女士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但是安装后,家里用电出现异常,起初是4至5天断一次闸,赵女士开始认为是家中电器多,负荷大的原因所致,后发现断电的时间在缩短、次数增加。赵女士用排除法,一天换一样电器使用,最后发现是冰箱的问题。  

厂家技术员于2008年12月11日上门检查后,发现冰箱的电路有故障并当场进行了维修,但仍未解决问题,最后厂家技术员讲:是冰箱的某部位电路出现了问题,现场无法修理,需运回厂家检查维修。赵女士认为所购冰箱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经营者以“三包”退定的15日时间已过,只能修理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如果交付时产品质量即不合格,超过15日后,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换的问题。  

本案中,经营者以《三包》7日、15日规定为托辞不予退换货,实际上是对《三包》规定的曲解。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三包》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按正常的理解,《三包》规定应是对经营者售出的合格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非消费者的过错或不可归责的原因,国家强制要求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由此可见,除消费者已知并认可的情况外,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就是合格的产品。如果不是这样,经营者就构成了违约,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消法》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page]

综上所述,经营者自始就未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并不适用《三包》规定中的期限规定。本案中,如果消费者赵女士能取得行政部门出具的冰箱是非使用后产生的质量不合格,经营者应当为赵女士退换冰箱。

笔者笑谈:  

做一个假设,如果商品交给消费者15日后,消费者就只能选择修理,至多是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才给调换同型号的产品。那么对于自始就不合格的产品,《三包》规定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倒成了经营者的护身符,《三包》的本意恐怕也不会如此。  

当然,不合格商品的退换不受《三包》规定的限制,也不等于无论多长时间都可以退换,具体情况还要看《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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