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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2013-09-16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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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权利:(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

  摘要: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讲解如何行使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权利: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 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下述第(5)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 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换货时,凡属于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知识延伸:“三包”商品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规定,销售者对于“三包”商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国家规定应当实行“三包”的产品。

  (2)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所谓“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查,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和三包凭证。所谓“有效****”,是指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是产品售出的有效凭证。一般发货票上应当载明销售者印章、销售时间、销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项内容。“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一般情况下,三包凭证上应当载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及更换、退货条件等。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修理状况、交货时间,以及更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以及为方便消费者使用而进行的操作演示、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另外,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承担专门安装的企业和其他安装者,对其安装的产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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