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跨行政区的旅游投诉,由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商确定管理机关;或者由上一级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商指定管理机关。
旅游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直接厉害关系的旅行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规定的旅游投诉范围。
投诉者对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实的旅游服务的。
(三)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四)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 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 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 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