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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合同违约的赔偿纠纷

2012-12-28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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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江苏省常熟市尚湖公园游览区隶属于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出入游览区。陆某是个体木工,自2001年3月起为公园内照山楼工程进行装修,公园规定陆某等装修工由公园西门口进...

  基本案情:

  江苏省常熟市尚湖公园游览区隶属于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出入游览区。陆某是个体木工,自2001年3月起为公园内照山楼工程进行装修,公园规定陆某等装修工由公园西门口进出,不许经游览区,但陆某经常骑摩托车从公园南门口进入,经游览区至照山楼,公园管理人员对此从未予以制止。

  5月8日下午,张某与父亲张某某及亲戚等6人在尚湖公园游览区处购买门票5张,因张悦平是幼儿,门票免费。张某等人从尚湖公园南门口入公园内游玩时,张某被途经游览区到照山楼的陆永明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张某至医院治疗,前后共用去医疗费近4000元。

  8月,张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和陆某,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撤回对陆某的起诉,选择按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继续审理其对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则在答辩中提出,该事故由尚湖风景区、陆某及张某三方原因造成,责任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等购票到被告的公园内游玩,原、被告之间即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设施、场所之义务,被告虽明令禁止机动车辆驶入游览区,但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此规定,致陆永明驾驶摩托车进入游览区撞伤原告,由此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提损失应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被告与陆永明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的约定解决。法院遂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6387元。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法律责任的承担。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产生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约行为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而违约责任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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