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跟随某旅行社去某地旅游,在旅游途中,在导游沈某的介绍和带领下去某礼品店购物,买得一价值2000元的玉石,该店以及导游沈某均表示玉石绝对正宗、物有所值。但回家后经专家鉴定,仅是普通玉石,价值200左右。后来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导游沈某与该礼品店有“挂钩”,且回扣率高达40%。试问:随团旅客途中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如何保障?
现在咱们中国老百姓口袋也有钱了,旅游无疑是不少人的第一选择。然而在旅游中,旅游者的权益怎样来保护日渐成为法律所关注的问题,因为有不少旅行社不在本身经营上下功夫,却以各种名义从旅游者身上来获取自己的不法利益,而这其中的不少素质不高的导游,更是借着介绍购买土物产为名,勾结当地不法商贩,谋取高额回扣。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环境,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继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16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以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的行为就是一种明显的“串通经营者欺骗旅游者的行为”,该礼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者梁某有权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