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消费者马女士在2009年2月22日向某饮用水公司电话订了一桶矿泉水,对方当天送到。2月23日消费者发现漏水,便更换了新的饮水机 ,但是发现仍然在漏水,并且家里地板和家具因此受损,后确认是水桶漏水。消费者与饮用水公司联系,对方上门查看,但是只更换了一桶水,对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答复。
调解:静安区消保委与该饮用水公司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正在处理中。由于双方是私下协商,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的看法。消费者投诉后,通过区消保委反复与商家沟通,并运用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内容向商家讲解,得到了商家的理解,并表示配合消保委,尽快为消费者解决给予补偿。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商家将800元补偿款送到了消费者家里,消费者接受,并对消保委的工作表示感谢。
提醒:消费者订购桶装水时,在收到货后,应先查看外观质量,有无漏水现象,再签单收货,避免纠纷发生。如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赔偿,或通过消保委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而言,由于自身的工作疏忽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以积极诚恳的态度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取得消费者谅解,化解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