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温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联合瑞安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电烤禽箱质量投诉,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5万元。
市局稽查支队接到北京胡女士的电话投诉,反映购买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烤禽箱存在质量问题。因该产品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投诉人情绪比较激动,该局高度重视。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瑞安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了积极沟通,督促该公司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该公司在第二天就派代理商对消费者使用的涉嫌质量问题电烤禽箱进行了维修,更换了破损的钢化玻璃。但由于投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较大,而厂家认为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属于使用不当所致,双方一时无法达成协议。
后经执法人员多次耐心地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的法制政策宣传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和投诉人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给予消费者1.5万元的补助。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履行义务,同时要将产品的使用、维护方法详尽的进行介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