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6日、11月7日,阳东县谭某两次在深圳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化肥用于植树,总共65吨、价值155300元。施用一段时间后,桉树还是长不好。他将该化肥送到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确定氮磷钾含量不达标。谭某据此向厂家索赔,遭拒后向阳东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阳东消委会得知该化肥不是在我市购买的,但仍然决定受理。随后,阳东消委会多次与厂家沟通,厂家也同意协商解决纠纷,并派人到阳江处理问题。
12月15日,厂家代表和谭某一起到阳东消委会调解,但双方意见难以统一。面对僵局,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厂家代表,因化肥氮磷钾含量不达标致使谭某受到经济损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最终厂家认识到错误,并提出赔偿意见,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00元经济损失,谭某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