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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网不防盗,安装者需重做

2019-08-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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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1月,林女士请铁西一家不锈钢装饰部为其新居3个窗户安装了防盗网。后来,林女士家被盗,经警方查明,因窗户防盗网不牢,被盗窃者轻易撬开入室。林女士要求装饰部加固防盗网,可对方提出要加收费,并以防盗网无安装牢固的具体标准为由推卸责任。市消委会工作人

 2008年1月,林女士请铁西一家不锈钢装饰部为其新居3个窗户安装了防盗网。后来,林女士家被盗,经警方查明,因窗户防盗网不牢,被盗窃者轻易撬开入室。林女士要求装饰部加固防盗网,可对方提出要加收费,并以防盗网无安装牢固的具体标准为由推卸责任。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防盗网牢固性极差,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防盗网如何为牢固,而装饰部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道如何安装为牢固,以无标准推卸责任是不成立的。经调解,该装饰部重新为林女士安装了加固的防盗网,未收取费用。

  点评:

  有消费者曾戏言:“防火防盗防商家。”新的“三防心理”折射出消费者对消费安全的担忧。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秋霖认为,防盗网样式的变更不得免除经营者对质量的保证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之一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既然是提供防盗网,那么无论什么样式都应当具有防盗的使用功能。失去防盗的功能,就不能实现消费者安装防盗网的目的,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律师建议,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样式给消费者选择时,要事先做质量或功能试验。消费者最大的利益,始终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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