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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龙头”

2019-08-2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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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由于新房装修,王先生10月初到闵行区某大型家居城购买龙头,本来想购买进口品牌的,经过国产知名品牌龙头促销小姐介绍,今天购买价格十分优惠。王先生想该国产品牌产品质量也不错,促销力度又很大,就放弃了进口品牌,订购了6件龙头,总价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由于新房装修,王先生10月初到闵行区某大型家居城购买龙头,本来想购买进口品牌的,经过国产知名品牌龙头促销小姐介绍,今天购买价格十分优惠。王先生想该国产品牌产品质量也不错,促销力度又很大,就放弃了进口品牌,订购了6件龙头,总价2285元全部付清,约定10月中旬送货。未料后续发生的事态让王先生十分失望。
原来,在约定送货的时间内,商家一再致电消费者表示缺货,要再等等,一直拖到10月底,王先生忍住不满跑到商场与专柜达成11月15日送货的约定。事后更令人气愤的是,专柜致电王先生表示:王先生订购的龙头价格卖错了,差价1000元,希望王先生补足差价或者退货。气愤的王先生终于发作了:“你们不但一再拖延我的时间,现在又告诉我价格卖错了,这不是愚弄消费者吗?价格卖错责任你们自己承担,必须在约定时间给我送货。”可专柜的代理商表示消费者不补差价就不送货了,双方僵持不下。
不久,闵行区消保委接到了家居城售后服务主管郑女士的求助电话表示:他们现在夹在消费者和厂商中间协调困难,双方都不肯让步怎么办?希望我们做做消费者思想工作补点差价。我委提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谁销售谁负责” 的原则,商场肯定是这件事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无辜的,错出在专柜店员。对于消费者是否愿意补差价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
我委在与王先生的沟通中,王先生表示本来可以商量,但因为该公司一再拖延我的送货时间又不及时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所以这个损失理应由他们自己承担。商场郑女士表示对王先生的事是很重视的,可代理商负责人唐先生比较顽固,希望我们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又致电唐先生希望其承担相应责任,唐先生的回答让我们吃惊:“价格是卖错了,我们有损失,跟他说让他承担一点他不肯,消费者态度不好,再说现在厂里没货,我又没办法喽!!!让他去告吧!!!”。这位唐先生到底是法盲还是故意如此不得而知。我们只能再找到商场郑女士,郑女士表示马上和厂方联系,哪怕商场损失也会妥善解决王先生的投诉。所幸,王先生选择的商场是诚信的……
案件点评: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王先生和龙头代理商已经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且货款已经全部付清,该购销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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