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胡先生与上海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A店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09年4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6月18日。但施工期间公司数次向胡先生催款,尤其是橱柜制作(合同约定上下柜900元/米×2.54米=2286元),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2700元,并以停工相胁迫,使橱柜拖延至今。消费者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2009年7月14日向市消保委家装办投诉,要求解决。
投诉后,我办约请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消费者胡先生在调解中提出:合同上下柜按900元/米计算,但因为上柜紧靠窗户没有做,所以应当扣除相应的费用按实结算;此外,消费者提出由装潢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以及对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装潢公司认为:在设计定制橱柜时,公司已经提供了几套方案供消费者选择,且以图纸为证。所以消费者要求扣除未作部分不合理;另外,由于双方在价格问题上曾经多次沟通协商,所以双方都应对延误工期负责。由于双方都不愿意作让步,导致调解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最终予以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提示:本案中,根据设计图纸来看,的确是包括了上柜和下柜。根据“按实结算”的原则,既然上柜没有制作的,则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问题就出在装潢公司在作装潢前的房屋勘察时,没有注意房屋的布局结构,忽视了窗户的位置对橱柜安装的影响,导致设计脱离实际。在发现错误后,双方协商费用计算问题时又不能“按实结算”,最终导致消费者投诉。我办将继续跟踪此案,希望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