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怎么处理?

2019-08-26 0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6年5月16日,陈先生以5798元的价格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XX电脑。2006年10月5日,电脑的调制解调器因性能故障作了一次更换。几个月后调制解调器又出现性能故障,但特约维修中心以电脑整机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保修。陈先生则认为根据三包规定,更换后的主要

2006年5月16日,陈先生以5798元的价格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XX电脑。2006年10月5日,电脑的调制解调器因性能故障作了一次更换。几个月后调制解调器又出现性能故障,但特约维修中心以电脑整机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保修。陈先生则认为根据“三包”规定,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应重新计算。陈先生能否~要求维修中心继续保修?

主题:回复 时间:2006-11-27 12315
《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此外,对其他法定“三包”产品,可根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9条第5款有关“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天数”的规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本案中,经营者拒绝对更换后的调制解调器重新执行原三包有效期,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对更换后的调制解调器自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三包”。
[page]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78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