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消费者陆先生反映其购买的三星手机在保修期内,特约维修部不予保修,理由是消费者与电信公司签订的CDMA套餐协议日期与购机发票上的日期不符,任消费者如何解释,三星维修部都不予解决。
闸北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仔细调查,获知消费者是4月5日在电信公司签订了套餐合同,但当时电信营业厅的手机款式单一,消费者没有选中喜欢的手机,电信公司倒也比较人性化,允许消费者在外面自行购机,然后凭发票在到营业厅报销机价739元(核准后的费用),于是消费者在外购买了现在的那款手机,价格是1183元,在报销739元后实际支付了444元,由于经销商当时无发票,消费者是在5月29日前去补开了发票。所以才造成了现在协议与发票日期不符的事情发生。很明显责任不在消费者身上。
6月10日,我委将调查的情况如实向三星维修部作了反映,要求其就此向其公司总部解释,给予消费者手机保修,另外我委业告知维修部即便消费者丢失了发票,只要能证明手机还在保修期内,维修部同样也要给予免费修理,因此仅以日期不符拒绝保修的做法欠妥。
最后,维修部接受我委建议,同意重新受理并打报告向三星公司申请保修,一周后,三星维修部回复我委,可以给予保修处理。
我委认为此次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三星公司只要放下架子,稍做调查了解,就能确定手机能否保修,不仅可以避免投诉,而且无形中提升了自身的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