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这家皮鞋店不能“不懂装懂”糊弄消费者

2019-08-26 0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9年6月30日,金山区消保委接到市局12315申(投)诉中心下转的一个投诉件后,当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据消费者周先生反映:今年6月22日,他在康龙朱泾二店购买的一双奥康皮鞋,穿后不到五天,皮鞋就出现开胶而不能正常穿着。消费者要求店方调换而遭到拒绝。

2009年6月30日,金山区消保委接到市局12315申(投)诉中心下转的一个投诉件后,当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据消费者周先生反映:今年6月22日,他在“康龙”朱泾二店购买的一双“奥康”皮鞋,穿后不到五天,皮鞋就出现开胶而不能正常穿着。消费者要求店方调换而遭到拒绝。店方拒绝换货的理由是,此双皮鞋开胶的程度未达到“长5CM、深2CM”要求,只能维修别无他路。消费者无法接受店方的这一说法,要求消保委出面调解处理。
区消保委有关同志听了消费者诉求后,认为,如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店方的这种说法显然是违背了本市有关皮鞋质量“三包”规定。经过区消保委同志依法调处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店方最终同意将此鞋修复后按有关规定再补偿给消费者44元钱。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投诉点评:
1、店方原先对消费者的说法,不符合《皮鞋“三包”规定》。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皮鞋品标识(DB31/203-2003)》(规范性附录)皮鞋质量“三包”A.2.2包换条件:“凡在第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0.5CM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的规定,店方原先对消费者所说开胶换货要求未达到“长5CM、深2CM”的说法,显然十分错误。
2、店方应当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消费者购买的皮鞋一周内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皮鞋开胶的程度没有达到所规定的尺寸要求,商家也应当实事求事去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不能以曲解有关规定的说法去糊弄消费者。任何企业都应当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减轻或推卸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268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