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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折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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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06:31
导读: 辞冬迎春之际,正是许多商家推出清仓、打折、减价等手段促销商品的最佳时段。但是许多换季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混销商品,使得消费者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理直气壮地以打折低价商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辞冬迎春之际,正是许多商家推出清仓、打折、减价等手段促销商品的最佳时段。但是许多换季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混销商品,使得消费者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理直气壮地以打折低价商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此类投诉在这一特定时段尤为突出。
近日,普陀区消保委受理了许小姐的投诉。其称在枣阳路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品牌时装,原价折算后为230元(对折)。回家后发现,时装的领子连接处有明显的脱线。许小姐立即出门赶到该店交涉,要求退换。然而老板以打折商品为由不予退换。许小姐交涉不成投诉至消保委请求协助。
区消保委立即与该店联系,了解事实情况。该店老板称确有此事,但是她狡辩说这种情况在商业圈子里很正常,是潜规则,所以她也是照“章”办事。区消保委即刻向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换季商品不能以打折为由免除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处理品本身存在瑕疵,则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再由消费者选择买还是不买。最终在区消保委调解下,该店给消费者换了一件时装,许小姐满意接受。
普陀区消保委警示:对折价商品的购买要谨慎,问清减价的原因并判断真伪。保留好商品的发票,有必要时在发票上写明经营者的承诺,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无证可寻。经营者应以诚信为基准,改变旧的经营模式和理念,与新世纪、新社会、新市场经济相融合,共同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社会进步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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