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9日,董市用户李春莲一台创维29寸彩电在保修期内修理3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该用户向我办投诉要求按国家“三包”规定换机,但用户提供的保修凭证上却无一次保修记录,也拿不出其它维修证明,但市家电办还是受理了该用户的投诉。
2002年6月21日,家电办询问了创维电视负责枝江地区保修的彭某,居然不知道保修后要在保修卡用户联上填写维修记录!同时查明,彭某长期无店、无照、无技术资质从事创维电视保修服务,从未给用户填写过保修记录,用户在“三包”期内换机十分困难。
2002年7月21日,家电办同用户一起到创维宜昌办事处一查,结果该台彩电已报单维修5次(即保修人员还虚报了2次),完全符合换机条件。在家电办的调解下,用户只要求更换电路板,办事处也同意将该彩电保修期再延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