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消费者杨某到巴州区消费维权中心投诉,称她于2008年2月1日在巴中老城一婚纱影楼化新娘妆时,该婚纱影楼工作人员在使用电动卷发棒给自己卷头发时,将她的脸部烫伤。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特请求维权中心为自己讨回公道。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中心工作人员迅速主持双方到场调解,由于消费者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共四万元的要求经营者接受不了,双方意见不能统一,通过反复的劝说及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对事件进行了责任划分,由经营者负全部责任。其次是教育消费者不能过度维权,加之消费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从汤伤的病情看面积较小,具消费者自己陈述总共开支医药150元。通过多次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经营者当面向消费者表示歉意;2、婚纱影楼负责向杨婷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元,因爱侬婚纱影楼负责人文平的父亲多年患重病,消费者杨婷主动少200元。一起由消费汤伤纠纷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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