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4日,消费者金某及12岁的苏某在南充市某大型超市参加“店庆”购物活动,由于超市安全措施不到位,苏某被摔伤,脚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消费者摔伤时该超市只支付了金某部分治疗费,其后期的治疗费、护理费、残疾具费等费用还需要数万元。经调解,超市向苏某及其监护人一次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后期所需费用等共计61525.83元。
点评:该案属消费场所安全问题。消费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是近年的一个消费热点问题。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重要的权利之一,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也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