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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

2019-08-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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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侵害荣誉权概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侵害荣誉权也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所谓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荣誉的人格权。但荣誉权究竟是不是

  (一)侵害荣誉权概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侵害荣誉权也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所谓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荣誉的人格权。但荣誉权究竟是不是一项独立的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在民法学界意见有分歧。[63]我们认为,荣誉权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64]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即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所有,要求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精神利益支配权,即荣誉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由权利人自主支配;物质利益获得权,即荣誉本身带有物质利益时,如奖金、奖品、奖杯、奖章等,有权获得并占有;物质利益支配权,附随荣誉获得的物质利益,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可以自主支配。所谓侵害荣誉权,就是以荣誉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侵害荣誉权的构成和形式

  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主要有:[65](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并非只有颁发荣誉的组织和机关才能实施此行为,其他主体亦可实施。(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非法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以及其他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者,都构成侵害荣誉权。(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的精神利益的行为。如向授奖机关诬告,诋毁荣誉,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等。(4)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的行为。如将获奖人的奖金、奖品翻译片决定捐赠他人,扣发、少发奖金,挪用他人奖金等,都是此种行为。此种行为的主体应为授予荣誉的机关、组织及其下属单位或人员。(5)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侵占奖杯、奖品、奖状、奖章等行为,任何人均可为之。不知为奖励物资而侵害的,则为侵害财产权行为。

  (三)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66]据此,侵害荣誉权,应当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造成物质利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损害的,应赔偿精神损害;对侵占、毁损荣誉物质利益的,既应赔偿物质利益损失,也应支付精神抚慰金。[6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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