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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 暗码加价

2019-08-2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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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衣服标价签上明明白白标上了价格,却在收银台付费时发现收银条上的衣服价格上涨了140元,消费者要求店方退回差价或退货而被拒绝,遂投诉至消保委,要求解决。2009年3月15日,卢湾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魏先生反映:其于3月14日购买了一件休闲服装,当时消费者

衣服标价签上明明白白标上了价格,却在收银台付费时发现收银条上的衣服价格上涨了140元,消费者要求店方退回差价或退货而被拒绝,遂投诉至消保委,要求解决。
2009年3月15日,卢湾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魏先生反映:其于3月14日购买了一件休闲服装,当时消费者看清标价是698元,打三折,实际价格为209元左右,但到收银台结账时,却意外发现收银条上的“原价”则为838元,高出标签价140元,依此打三折,实际向消费者收取251元,消费者当即与对方提出,要求公司应按衣服标价签上的价格打折后收费,但遭拒绝,理由是公司柜台的收费都按电脑系统提供的价格为准,最后答复消费者既不退差价,也不退货。消费者感到纳闷了,销售商品要做到明码标价,为什么店方收费时还藏上暗码,若消费者自己不仔细观察,那不是给了对方不当得利了?他十分疑惑,店方过错在先,却又知错不改。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立即与公司柜台所在的商场取得联系,商场管理部称,消费者购买衣服所在柜台属一韩国公司,事情发生时,当初可能是双方没能沟通好。
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该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理应退回消费者差价。
经协调,公司同意退回消费者差价42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商场商品打折活动时,小心被打折忽悠了,多个心眼,谨防商场暗码收费的发生。同时,也告戒商场,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准,不断提高服务理念,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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