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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协和法院“诉调对接”共同维权

2019-08-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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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省消协与法院系统共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诉讼至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可全程由消协参与调解。有关人士指出,这一举措既能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消费维权工

  江苏省消协与法院系统共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诉讼至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可全程由消协参与调解。有关人士指出,这一举措既能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

  消费维权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体性,涉及不同人群、不同领域,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日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与法院系统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建立这项工作机制后,消协可全程参与法院消费类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切实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

  ●探索

  新调解模式成功化解消费纠纷

  据了解,江苏省消协与法院系统共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是在江苏省工商局、省消协与法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江苏省连云港、扬州等地消费者协会联合司法部门开展工作的实践经验后,进行的一种有益尝试。

  据连云港市消协秘书长李长生介绍,2002年年初,连云港市消协与当地法院创建了消协维权合议庭调解机制,即对于消协受理、调解不成功的消费侵权纠纷,当消费者诉至法院时,消协将此前调解时收集的相关证据,直接转至法院的消协维权合议庭,由消协维权合议庭做出司法判决。作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最早雏形,该做法对解决疑难投诉效果明显。在此基础上,2006年8月,连云港市消协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试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相应的诉调对接各项制度、职责规范和工作程序,使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消协维权合议庭制度衔接,并将每月15日定为诉调对接业务交流日。”李长生说。

  作为消费者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点内容,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不俗的成效。该机制正式实施至今一年半的时间里,连云港市消协参与法院庭前调解案件9件,接受委托调解案件15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江苏省扬州市消协也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行了尝试,并已成功调解了多起法院邀请或委托的案件。

  ●定型

  消协调解进入

  法院诉讼程序

  基于江苏省部分城市对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今年3月,江苏省工商局、省消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法院委托、邀请消协参与调解消费纠纷案件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法院委托、邀请消协参与消费权益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4月30日,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X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机结合了诉讼调解和消费者组织调解这两种调解纠纷方式的优势,既吸纳了前者程序规范、公信力强、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又调动了后者发现、化解矛盾及时,调处机制灵活的优势,改变以往消协和法院各自单兵作战的方式,转为双方协同出击调解消费纠纷。

  据了解,在一些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由于部分经营者不愿接受消协调解,消费者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江苏省高院的不完全统计显示,近年来,该省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有一半以上是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结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消协的协助下得到圆满解决的。据此,江苏省高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消协与法院工作的适时对接显得尤为必要。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规定,根据案情不同,消协可以应法院邀请或委托函的要求,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庭审中或庭审后参与调解。尤其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消费纠纷案件,特别强调法院在开庭前应委托消协调解或邀请消协协助调解。

  “消协调解已成为法院的诉讼程序”,童X表示,从一起消费纠纷案件进入法院的立案程序开始,到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院都可以组织进行调解,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后,消协参与诉讼调解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实效

  降低维权成本

  提高维权效能

  记者了解到,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无论是在商品信息方面还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消费者均处于弱势。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维权成本高。运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如果没有消协的调解,我的官司即使胜诉了,也要花去不少时间,同时其执行也将是个难题。”采访中,连云港市一位受益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消费者,对该机制省钱、省时、省力的实际效果给予了颇高的评价。

  记者发现,《意见》中规定,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消协的调解期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为15天,调解未成而延长的调解期不得超过7天。《意见》还解决了以往因消协调解结果法律有效性受局限而执行难的问题,规定由消协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经当事人、审判人员、调解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或者反悔,不仅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调解不成,消协制作的调解情况报告及结论也将为法院下一步的判决程序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依据。“消协是消费者的‘娘家’,在调解消费纠纷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消协调解引入消费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推动诉至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马庭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院通过邀请消协参与或者委托消协调解,可以更好地实现纠纷的和谐解决,有利于提高法院司法的民主化。

  童X表示,法院和消协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法院与消协资源共享、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既能有效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又能对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实现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共建和谐维权环境的目的。今后一段时间,江苏省各级消协与法院系统之间将建立起全方位的对接关系,从组织机构和程序制度等各方面保证诉调对接渠道的畅通。消协将选派出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到法院学习法律知识,从中选拔出一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更好地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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