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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看房酿惨剧 一死一伤谁之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02 01:30
导读: 不久前,一对夫妇陪儿子到江苏省南京市一建筑工地看房,不料被建筑垃圾砸中,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这件事故看似偶然,却引人思考,售楼人员带购房人去在建楼盘的施工现场是否合法?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

  不久前,一对夫妇陪儿子到江苏省南京市一建筑工地看房,不料被建筑垃圾砸中,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这件事故看似偶然,却引人思考,售楼人员带购房人去在建楼盘的施工现场是否合法?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放————

  看房突发一死一伤惨剧

  8月28日上午9点左右,来自江苏省靖江市的一对年过五旬的夫妇,陪儿子来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威尼斯水城”楼盘施工现场看房。不料,该楼盘三楼一处缺口有建筑工人往楼下倾倒建筑垃圾,正好砸在了这对夫妇的头上。妻子伤势较重,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丈夫则被砸中脑干,经过3小时的手术仍未苏醒,目前在浦口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据悉,丈夫陈某的儿子就职于南京市一家单位,最近看中“威尼斯水城”楼盘的一套房子,已交了两万元定金。出事当天,夫妇俩和儿子以及一名亲戚,在售楼人员的允许且带领下,乘坐专供看房人去工地看房的电瓶车,到达距售楼中心两公里之外的施工现场看房。

  据知情人透露,售楼人员没有向看房人提供安全帽等安全设备,陈某一家在跟随看房队伍进入工地后,擅自偏离主道抄近路,结果被高空掉落的建筑垃圾砸中酿此惨剧。

  ■记者调查————

  施工现场无明显警示标志

  9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即仍未交付的“威尼斯水城”第十街区。记者见到,被围墙覆盖的施工现场有大大小小数十个门,但在施工场地外围,记者没有发现如“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记者采访时,几次试图从几个入口进入工地均未能成功,现场施工人员一看见有陌生人靠近工地,就警觉地把门关上,并对记者的提问三缄其口。

  记者从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浦口区安监部门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要求施工单位和售楼处全力以赴救治伤者,施工现场全部停工。该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建筑垃圾要统一通过升降设备安全降到地面,该施工工地随意倾倒抛洒垃圾是不对的。此外,售楼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在带领看房过程中,忽视看房人的安全,其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开发公司————

  与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9月2日,记者在“威尼斯水城”售楼中心门前看见有数十辆电瓶车,后经了解得知,步行至楼盘现场需要20多分钟,这些电瓶车是供在售楼中心已有购买意向,准备去工地实地看房的购房人乘坐的。当初陈某一家人就是乘坐其中一辆看房车,去两公里以外的第十街区施工现场看房的。

  记者辗转找到了“威尼斯水城”的开发商——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张姓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陈某一家人不是跟随看房队伍进入施工现场的,而是在售楼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从小门进入,并误入施工重地才酿成惨祸的。

  该负责人一直向记者表示,该公司与陈某一家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方只是此楼盘的意向客户,该公司给予赔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目前,双方就赔偿一事已达成共识,并签了协议,但具体赔偿数额不便透露。

  ■法律专家————

  开发商与施工方均应担责

  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邱鹭风教授认为,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可以从3个方面来分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看房是与开发商缔约合同的意向,在购房人看房期间,开发商有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施工现场无警示标志且没有向看房人发放安全帽,说明开发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又因受害人是擅自离开既定的主道,抄近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page]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倾倒,虽建筑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是其约定俗成的垃圾倾倒点,但其行为仍属违规。因此,开发商与建设公司二者构成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人,他们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包括售楼处、样板间、允许进入的施工工地等,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消费者是否签订合同、实际购房为前提。即使是看房者在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只要是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施工工地,开发商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第一,对看房者要有专人引导,走专门设置的安全通道;第二,要向看房人发放安全帽;第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从这3点看,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消协人士————

  开发商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表示,依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开发商要引以为鉴,吸取事故教训,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看房是开发商向消费者售楼前提供的一种服务,应制定和规划保障看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路线及注意事项,并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有明确说明和解释,否则,开发商未尽到经营者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童天武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也要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在看房过程中遵循开发商制定的路线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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