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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法院审结一涉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3-12-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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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雨城区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房屋租金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资金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近日,雨城区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房屋租金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资金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系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租赁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房屋经营客栈,双方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又于同年4月7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押金、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租金4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履行交房义务。4月20日发生芦山大地震,上里镇属于地震重灾区。原告因被告未按期交房,该地又发生地震灾害,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了合同。随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赔偿租金利息损失。

案件一经受理就引起雨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院领导强调涉灾案件应以合法的程序、稳妥的方式处理,不仅要认真分析案件类型,同时还应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努力做好灾民安抚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合议庭认真按照审理预案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理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开展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但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较大分歧,双方未能对违约责任的明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了数码照片、录音资料等佐证被告违约的事实;被告认为其已经于约定期限内履行了交房义务,并申请其妻、同村村民到庭作证。由于被告提供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有矛盾之处,合议庭对被告所列举的该证据未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雨城区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向原告交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加之双方合同已解除,在此情况下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原告主张的租金利息损失,在双方的合同中并无约定,原告的这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4.20”芦山地震之前,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雨城区法院在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并做好相应安抚工作和确保不影响灾区稳定的前提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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