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小谭从广东打工回来,在贡井某广场附近租了一个60平米的店面经营学生文具用品,房东是林老师,双方签了两年期合同。
今年6月,林老师找到小谭,言明因定居重庆的孩子想接他们两个老人过去安度晚年,急着要在近期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因找到的买家要求买房是自用,所以林某不打算续租了,并愿意给小谭一定的补偿和宽限期腾房。
小谭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称当时双方都谈好了租期是到2014年3月底共两年,现在林老师自己要去重庆说喊搬就搬,就算是把自己交的房租全部退还都不会接受。
此事经林老师的同事从中斡旋调停几次,双方火药味越来越浓,小谭看情况不对,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租房合同有效。
。力人第三人应该接此类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和买卖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意即当租赁在先,而产权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在后时,原租赁合同对后手的产权人继续有效,除非租赁人自愿提前退出,否则后手的产权人应受该租赁合同约束,不得要求租客提前退房。经过法官释法,林老师理解了看似必然的买卖关系中包含的法律限制,表示愿与小谭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也不再坚持要小谭提前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