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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饮料能防癌?消费者状告商家双倍赔偿

2019-08-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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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2008年10月的时候,范先生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

  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

  2008年10月的时候,范先生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肿瘤的发生”等宣传,范先生觉得这东西听起来还不错,还有很多功效,就花了604元购买了该产品。

  后来,范先生发现该商场对“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范先生认为该商场在宣传和出售“美丹蓝莓果汁饮料”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该商场退回购物款604元,并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604元,并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

  被告郑州某商场辩称,原告范先生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欺诈消费者,且所售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伤害,不应按消法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案被告销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标签内容违反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交通费2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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