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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水货”手机 商家退一赔一

2019-10-0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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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者出售无法定质量标志或伪造认证标志——进网许可证“水货”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

  莱西市民李先生在一手机经销处购买了一款双模双待手机,价格为980元,经销商为他开具了发票和三包凭证。但是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款手机没有进网许可标志,便怀疑是“水货”,于是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并给予一定赔偿。经销商承认手机是“水货”,但保证产品质量绝对没问题,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随后,因为未能协商成功,李先生向莱西市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经销部退货,并赔偿一倍手机款。

  工商局认为,经销商销售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通信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系假冒伪劣产品。我国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实行的是进网许可制度,只有生产企业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书,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才能取得进网许可,并在无线电通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该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网使用和在国内市场销售。据此可以确定,凡属无进网许可标志或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移动通信设备,均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禁止销售和使用。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完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述规定明确了销售者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使假冒伪劣产品上市销售。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者出售无法定质量标志或伪造认证标志——进网许可证“水货”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经销部在将该双模机销售给李某时也未告其手机是“水货”的情况。所以,莱西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手机经销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经销部依法承担了退一赔一责任。(记者 刘冬荟 通讯员 贾乐豪 栾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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