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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13条“红线” 3项涉添加剂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01 01:44
导读: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将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餐饮提供者进入“黑名单”的行为共涉及13条,其中3条均与食品添加剂有关。

  建电子档案 监管餐饮食品安全

  意见稿的第二章“监管信用档案的内容”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管信用档案,支持和鼓励建立电子监管信用档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餐饮单位行政许可情况,主要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等资料。

  信用档案内容还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查处违法行为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公告及曝光情况等。

  3年进“黑名单”3次 不延许可证

  意见稿第四章“监管信用档案的使用”表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倡导诚信经营。

  涉及“黑名单”的行为共列有13条,其中3条均涉及添加剂,分别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四章第19条同时规定,对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进“黑名单”行为 3项涉及添加剂

  1.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2.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剂的

  3.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4大处罚措施

  发布监管公告或向社会公开曝光

  2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3年以内连续3次以上(含3次)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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