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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四宗罪

2019-10-01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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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家消费券“最终解释权”四罪:1、超量发券,限量服务,2、限制用途,变相强卖,3、区别对待,服务缩水,4、单方解释,推脱了事。

  节庆促销期间,一些商家采用现场或网上团购形式,派发抵用券、优惠券、现金券、折扣券等消费券聚拢人气,却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设置门槛,部分团购“券客”成了在门口团团转的“转客”。据了解,武汉江岸工商部门前两月接消费券类投诉达22起,“五一”期间又新增5起。

  节日期间,江岸工商部门对辖区发券商户进行了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发现消费券“最终解释权” 滥用行为集中表现为四类。 此次专项检查将持续一个月,消费者一旦发现类似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A:超量发券,限量服务

  3月25日,周先生在“窝窝网”团购了9张江岸区二七公馆KTV的优惠券,当时注明需提前1天预订包房。他提前一天预订时,被告知包房已满。次日周先生以普通客人身份前往该店,工作人员却称还有包房。江岸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场所每天只是拿出30%的包房接待持券消费者。

  据介绍,这种超量发券,限量服务的现象在美发、美容、健身、餐饮、住宿等行业尤其突出。日前,江岸工商部门对单方面限量服务的合同解释一律通知整改,要求商家明确告知对券客的接待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B:限制用途,变相强卖

  4月29日,有消费者反映,2010年12月通过爽团网,以278元的价格购买了某西饼店10套56元现金抵用套券,券拿到手后才发现,券的背面有复杂的使用规则。消费时,店员解释“购买蛋糕、面包等同一类别产品限用1张;购买吐司类食品达15元即可使用吐司现金抵用券1张;蛋糕现金抵用券买6寸以上蛋糕时方可使用,其中乳酪蛋糕不能使用现金抵用券”。

  消费者认为购券时,爽团网上只有套券的图片,根本看不清券上的解释,虽然网上宣传 “花27.8元就可以换到56元某西饼屋现金券了!不到一半的价钱确实很给力!”但她真正想买的乳酪蛋糕和普通小蛋糕却不能用券,此举涉嫌搭售。“商家限制消费券的用途,并附加条件,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部分涉嫌强制消费。”通过江岸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券。

  C:区别对待,服务缩水

  持券消费价格打折,服务也打折。1月7日,徐女士在网上团购了两张江岸区芦沟桥路武汉天地维根的团年饭券,每张298元,当月22日晚上消费时遭 “特别对待”,“不仅上菜慢,而且将菜单弄错,和持现金消费相比,完全是两种待遇。”徐女士立即要求退掉另一张券,店方以非店方原因为由拒退。后经江岸工商人员调解后解决。[page]

  D:单方解释,推脱了事

  部分商家明知优惠无法兑现,为了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仍有意大范围派券促销,最后以名额已满单方作出解释,或简单退券了事,甚至长时间占用消费者购券预付款。4月18日,消费者裴小姐投诉称,去年8月30日,她在江岸辖区一网站团购的美发券,价值69元,商家联系消费者退款,此后过了大半年还没退。工商人员认为,商家单方毁约,除退还购券款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消费券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向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对商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的格式合同解释行为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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