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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导游小费合法化遭质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6 14:57
导读: 近日,深圳推出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拟允许导游合理加收服务费也就是小费,此举开了全国先河,也引起消费者广泛关注和质疑。深圳市旅游局近日制订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导游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导游服务
  

  近日,深圳推出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拟允许导游合理加收服务费也就是小费,此举开了全国先河,也引起消费者广泛关注和质疑。

  深圳市旅游局近日制订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导游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导游服务费构成,服务费由旅行社按出团天数在游客团费中统一收取,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由旅行社随出团补助一并支付给带团导游。根据深圳市旅游局的说法,此举主要是为了提高导游的待遇,最终达到杜绝导游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行为,维护游客利益的目的,目前方案已经原则上通过。

  允许导游加收服务费其实就是允许导游收小费,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理?一种理想的制度实行起来会不会偏离维护游客利益的初衷呢?《方案》一出台,即引来众人的争议。

  深圳拟允许导游收小费

  参加的是旅游团,结果却总被导游带去购物,在景点游览的时间短,在商店呆的时间却一再延长。相信参团旅游过的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旅游市场令人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组团模式:导游诱导游客购物才能盈利,否则就亏本,导游变成了导购。深圳推出此《方案》旨在设计一种制度解决“零、负团费”的顽疾。

  据深圳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李小甘介绍,《方案》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导游服务费的设立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规定由游客自愿支付,由游客根据导游的服务质量支付导游服务费。据了解,导游薪酬制度一直是困扰中国旅游业的顽疾,畸形的薪酬体系经常导致旅行社、导游与游客发生矛盾,在桂林等旅游城市,还曾引发过导游聚集上访的事件。

  一位导游告诉记者,导游工作的基本收入很低,基本分为三部分,一是来自旅行社出的底薪,普遍300元至800元/月,一些大型旅行社的导游才会有1000元左右;二是带团补贴,每天约100元左右;三是所谓的灰色收入,带游客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拿到的回扣,以及一些出境团和入境团给的小费。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导游薪酬制度。国家旅游局在《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公平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带团补贴为补充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但这种探索在实践中多次遭到失败。山西省曾公布过《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想要将小费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后不了了之。杭州市也曾出现过“小费团”,结果也受到公众的指责,认为是巧立名目多收费用。[page]

  收小费违背现行法规

  记者向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了解有关导游小费问题,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是不允许导游主动向客人索要小费,坚决禁止回扣。

  按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历次导游收小费的争论中都坚定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中消协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是导游的本职工作,用小费作为一种激励手段让导游提高服务质量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实际上并不能阻止导游诱导游客购物领取高额回扣。他还告诉记者,所谓借鉴国际经验设置小费一说也不成立,因为小费并不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惯例,相反,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收小费的法规,收小费往往只是一种习俗,而有些国家甚至是明文规定不得收取小费的,行业协会制定一个允许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不利的,最后自愿支付小费恐怕会变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

  收小费无助于根治“零、负团费”

  小费合法化会改善目前旅游市场带客购物、强制消费的乱象吗?曾经揭露过旅游业黑幕的导游邬敬民说,许多旅游团都会安排一些定点购物和自费项目,这种团就是“零团费”、“负团费”的旅游团,导游是拿不到工资的,甚至自己要倒贴,必须要回扣才能盈利。他认为,收取小费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是为了避免游客蒙受更大的损失,市场乱象的根子在“零、负团费”的组团模式上面,这种组团方式不加以改变,小费合法化无法达到维护游客利益的目的。“收取小费之后,就一定能杜绝导游变导购,获得高额回扣这一现象吗?如果将收取小费制度化之后,游客不愿意给小费,导游用有收小费的规定来强迫消费者给小费,消费者的权益反而受到侵害。”记者就小费合法化问题随机访问了一些消费者,大家普遍对小费合法化能起到的作用表示质疑,一位消费者告诉记者,“目前出境游允许导游、领队和司机收取小费,但这部分钱还是到不了导游手里,而是被旅行社用来补‘零团费’、‘负团费’的损失,国内游推行小费合法化有可能使‘零团费’、‘负团费’更加泛滥。”[page]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旅行社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说导游待遇低,这属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说明肯定有违背劳动法的现象,不应该将消费者牵扯进来,而旅行社允许导游带客购物收取回扣,说明其产品涉嫌不正当竞争,“旅游市场有不少纯玩团,就不存在强迫购物现象,也没有让导游收取小费,其旅游产品质量非常好。小费和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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