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男子声称在蛇口某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到百元假币,进而扬言要对该银行驻蛇口办公地点实施爆炸,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将涉事男子钟某抓获,对钟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8月13日《南方都市报》)
该男子共拨打市局指挥中心110电话61次,扬言要炸掉一家银行驻蛇口办公地的大厦。而笔者感到疑惑的一个问题却是,区区100元的假币,究竟是如何变成“炸弹”的?
钟某在柜员机上发现取出假币后,当即拨打110报警,遗憾的是,因钟某未能提供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到假币的相关证据,民警不能为其维权。笔者实在感到不解,在柜员机上取到假币,取款人能提供什么证据呢?是让柜员机当即给他开具一个“吐出假币”的证明,还是取款之前脱光衣服,赤条条的身上只有取款的银行卡和假币?
在消费领域有一种举证倒置的规定,即经营者应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经营者应承担责任。柜员机作为金融机构的延伸服务项目,必须保证取款人不能取到假币,这是其天然的义务。在发生假币纠纷时,提供证据的应当是银行,而不应是取款人。
当然,为避免恶性事件发生,民警将钟某抓获,消除了这一治安隐患。但因银行的“霸王条款”激化了矛盾,致使100元的假币演变成了“炸弹”,有关部门该不该反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