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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岂能为所欲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19 19:27
导读: 提到收费,美其名曰“与国际接轨”,一说到服务,又强调“中国特色”。多少年来,百姓和银行打交道,从来就不曾爽过。银行界在当下掀起新一轮涨价潮,这颇让人疑惑。就好



提到收费,美其名曰“与国际接轨”,一说到服务,又强调“中国特色”。多少年来,百姓和银行打交道,从来就不曾爽过。


银行界在当下掀起新一轮涨价潮,这颇让人疑惑。就好比说我们到餐馆吃饭,它的菜肴酒水的价格已经高于制作成本,则高出的部分其实已经包括一切服务费用了,如果再收取什么餐具使用费、桌椅使用费、服务员上菜劳务费等多项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储蓄过程中,银行和储户之间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服务关系,这决定了银行向储户收费的合法性。如果是服务关系,就意味着存款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始终是储户的,那么银行就不能利用存款放贷、然后再收取高额利息差获利。服务合同还意味着银行为储户资金提供理财服务,银行可以收费。但是银行无权从存款的放贷盈利中获取利润,贷款经营的利润只能属于储户——这是资本财产所有权原理决定的。银行在储蓄存款服务合同中一是可以收费,二是可以获取适当的佣金。但不能获取储蓄存款的放贷的利润。今天的银行一方面坚持储蓄存款的借贷合同性质,另一方面又坚持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性质。这无异于一方面坚持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时又主张储蓄存款的储户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这也显然是没道理的。

据了解,银行的各项收费标准须经银监会审批批准,而收费前举行价格听证会也是基本程序,可是,银行的此番涨价潮,却从未听说有哪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如果收费项目、标准完全可以由银行自行制定的话,那么,可以想见,银行会随时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修改收费标准。而银行在收费方面如此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难道管理部门可以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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