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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独善其身已难孚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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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16:07
导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引入听证制度多年之后,国家发改委修订法规,重塑国内价格听证程序。相比此前的听证办法,新《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引入听证制度多年之后,国家发改委修订法规,重塑国内价格听证程序。相比此前的听证办法,新《办法》提升了听证程序的透明度,在诸多方面都有改进。如其中规定,未举行听证会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定价无效;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应提交成本报告等等。

  就在新的听证办法发布之际,各地听证报道却焦头烂额。在郑州,市民投诉刚刚举行的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听证会事先设局涉嫌违规,并就此向法院起诉;在广州,年初公交票价优惠听证会上先行通过的“羊城通8折”措施,在新近实行的优惠方案中却被取消,引发听证代表和市民的不满。而围绕几年来,医疗价格、水价、管道煤气费、地铁票价等方面的听证情况,有民众直言,逢听必涨的听证会其实已成为涨价通知会。

  在此背景下解读新的听证办法,可知早前舆论集中批评的听证会组织程序问题,包括听证会的组织部门没有向公众披露足够信息,听证会参与人员的选拔程序不公开等,在新办法中均有所改进。新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参加者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15日前,要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这些信息披露规定此前均未详尽。

  然而,上述这些仍只是改善听证组织程序之举,谓之听证会独善其身也不为错。事实上,正如越来越多的民众抱怨所言,各种逢听必涨的听证会已经成为一种行政作秀,听证归听证,涨价归涨价。听证程序究竟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如果听证会通过了相反的方案,价格部门是否应该采纳。这些都已经是现实提出的迫切问题,仅仅是在程序上令听证会独善其身,显然无法解除社会对于听证会日益加剧的信任危机。

  以现今听证会逢听必涨的负面印象而论,有没有可能开成不涨价甚至是降价的听证会?新的听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从删繁就简的程序差别可知,所谓价格听证会,绝大多数情况下仍将是以涨价方案为主的听证会。只不过,当下公众利益诉求本就缺乏表达通道,公用事业或公共服务价格即使迫于形势合理上涨,也难以在公众面前得到真正理解。这是另一番的体制背景了。

  这就使得所谓逢听必涨的听证困境,背后暗含的却是当前公用事业的体制困境。当前,即使有公用事业单位经过成本核算、充分论述、阐明依据,证明了价格提升的必要性,也有可能遭遇公众的一致反对。这时,因为政府买单能力低下或者买单意愿低下,就会出现公用企业与消费者针锋相对,政府往往只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来回转嫁,而无意提供财政资金或政策倾斜,来寻求问题的标本兼治。

  这与人大对政府财政安排难以置评,民生支出未能充分保障密切相关。这就使公众通过有效的代议程序,实现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定价失去可能,价格波动只能在企业调价、公众买单的循环中消化。因此,逢听必涨既是公用企业逃避市场压力的逐利之举,也是政府逃避财政支出压力的天然倾向,徒剩公众在此变态格局中遭受二者的双重盘剥。

  由此可见,新的听证办法出台,改善的只是听证会本身的组织程序,要彻底改观听证会逢听必涨的公众恶感,仍需关注价格听证背后的公用事业体制问题。如果无法改进诸如国有垄断等经营管理方式,打破公用企业贪财、劣质的服务状况,再完美的听证程序都不得不为一地政府与公用企业的失责与私利背书,这无异于再次将未尽的机构责任缚于公众孱弱的肩头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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