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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搞笑的“人性化”

2019-10-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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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新裁量标准旨在细化目前过于笼统的相关法规,新规定中透露著许多“人性化”色彩。(8月21日《长江商报》)

  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讲究“人性化”,医疗“人性化”、教育“人性化”、交通“人性化”……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口头语。人性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性关怀。当然,这种人性关怀是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基础上体现的。但细读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其当作“人性化”的新内涵,不免让人瞠目结舌、啼笑皆非。

  卖淫嫖娼作为社会丑恶现象,分布较广、数量不少,可以说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很大。如果严格按照南昌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初次卖淫嫖娼”如何认定,“因生活所迫卖淫”的证据从哪里寻找都是难题。执行这种缺乏一定操作性的条文,搞不好比抓卖淫嫖娼本身更加困难。此外,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表现出了对特殊情况下卖淫者的同情,这会不会成为当地的一个执法趋势,影响面可能相当大。但遗憾的是,它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从轻处理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打着“人性化”的旗号,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就很可能会给人以侥幸心理,打破了法律一视同仁的原则,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我们所说的体现人性化,是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有利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行为,它是把社会不断推向文明和崇高的动力。无原则和依据的“人性化”,从根本上来说都不是真正的人性化,而是放弃原则向那些不妥当的做法和不合理的要求妥协,更是给不法行为开绿灯。南昌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中所谓的“人性化”至少有两个偏差:一是将人性化执法泛化为人情化执法,将人性化执法中所包含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之义,误解为“威”外施“恩”,更容易造成随意从宽处罚甚至不处罚的后果。二是这种建立在司法不公正基础上的“人性化”,不但与法治精神相背离,而且随意降低监管执法的应有标准,结果只会使执法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卖淫嫖娼这行为虽不至于民怨沸腾,但也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我们相信南昌市公安局的初衷是好的,但放任法律的严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一味地追求所谓的“人性化”,不但偏离了法制原有的轨道,而且让人觉得很差很搞笑。那么如此的“人性化”还是不要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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