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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过期食品被奖2毛钱,法院发话:至少奖两千!怎么回事?

2019-01-0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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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奖励检举揭发者,即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规定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金钱奖励。近日,一名男子男子向山东济南某食药监局举报后,仅仅奖励了2毛钱,后来该男子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现在就由找法网来告诉你吧。

  在山东济南,男子贾某在某超市买了2.02元的面包后发现超过保质期,便向该区的食药监局举报。经查实确存在过期食品在超市中出售,食药监局对超市没收了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并且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者贾某奖励金额0.2元。贾某认为奖励数额过少,便起诉区食药监局。

  一开始,一审法院认为食药监局奖励两毛钱是根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妥,便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后来,贾某不服继续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则认为奖励少了,至少奖励两千元,责令食药监局重新奖励。那么,食药监局的决定有没有问题呢?为什么会出现奖励2毛钱和两千元那么大的差距呢?法院责令重新奖励,有道理吗?

  首先,根据地方性规定《济南市奖励办法》,如果举报者的行为属于一级举报内容的,那么则需要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在本起事件中,贾某购买的2.02元的过期面包是涉案商品,因此根据此规定,食药监局奖励举报者贾某0.2元是正确的。

  其次,根据67号《奖励办法》,对于查实的举报内容,一般是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进行奖励,如果数额不足2000元的,那么则需奖励2000元。根据此规定,贾某虽然举报的是价值2.02元的过期面包,但举报事实成立,因此仍需至少奖励2000元。

  对于以上两种规定,哪一个更适合奖励贾某是争议的焦点。但是济南中院发话,根据有利行政相对人原则,应当适用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贾某2000元。设置奖励的目的不是限制举报者获得奖励,而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食品药品,敢于举报食品药品的违法现象,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每个食物都相应的保质期,如果商家出售过期的食品是违法行为,如果一旦举报查实,那么则是面临高额罚款甚至牢狱之灾。但是每天售卖的食品如此之多,难道要一个个检查吗?因此就出现了热心的发现者或者举报者,对于这些人应当好好奖励,而不是随便敷衍了事。食药监局奖励两毛钱的行为实质上破坏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如果商家无违法行为,那么即便举报也不会有影响,但是真有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没有举报者的出现,则会损害更多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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