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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损失由谁承担?

2017-02-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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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凭签名消费的信用卡未离身,却被他人在异地刷卡消费了1200元,王先生拒绝还款,还因此上了“黑名单”,为此,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不予偿还这笔费用以及要求对方协助撤销其不良信用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无需偿还,银行需返还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王先生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之后银行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该卡背面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起诉称,他在偿还2014年11月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后银行提供了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小票签名为宋某。王先生说,该信用卡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且其一直随身携带,也从未去过上海消费。银行多次催收,但这两笔消费不应由其偿还,故起诉要求不偿还该费用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被告方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消费不是他本人或他人授权的其他所为,信用卡年费系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由于原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至征信机构,系根据相关行业规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其还款,但银行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信用卡被盗刷一类案件,需区分凭签名使用和凭密码使用两种。本文涉及的为凭签名使用的信用卡,争议焦点在于票据签名是否和持卡人在银行所留的签名一致,信用卡消费的商家及银行对此负有审慎责任义务。凭密码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对于密码负有不使第三人知晓的责任,若因持卡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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