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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果宣传不违法 打假者起诉被驳回 _消费维权

2019-08-07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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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所购买的人参果外包装上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文字宣传,纪先生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商场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在此之前,他曾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要求商场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原告纪先生诉

因为所购买的人参果外包装上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文字宣传,纪先生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商场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在此之前,他曾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要求商场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原告纪先生诉称:“我于2009年10月20日和10月19日在被告商场购买了23盒特级人参果,共计消费1334元,每盒人参果包装盒里外各粘贴厂家名称和关于说明人参果的宣传,每个人参果的外包装都有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人参果只是一种普通的水果,并没有被告所说的好处,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禁止性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被告商场辩称,人参果作为农业初级产品,并未作过任何加工,外包装内容也只是将其自身含有的维生素、氨基酸以及微量元素的作用客观地描述出来,这些作用已经科学证实,并为大众接受。人参果自身也被《陕西中草药》收录其中,也说明其有着对人体有益的元素存在。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销售的人参果包装袋上的说明文字看,其是对人参果的基本情况及其所含有营养元素及其营养元素具有的功效进行一种介绍,并非宣称人参果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介绍也有一定的依据,并不具有夸大、虚假的成份,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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