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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再“无法无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1-24 11:39
导读: 8月26日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除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外,还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

  8月26日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除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外,还增加规定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是个实质利好,意味着今后作为个人广告推荐者、代言人身份的明星、名人、专家等代言广告产品必须悠着点,再也不能“无法无天”,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自然人代言广告处于我国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许多名人明星专家在巨额代言酬金的利益驱动下,不惜兜售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公信度,无顾事实、随心所欲地在虚假广告中演戏、误导消费者,让追星、迷星的消费者们在轻信、迷信心理驱使下,上当受骗,最终深受其害,却又徒叹奈何。一边是名人、明星等大把赚取广告费,漠视“广告真实”的广告法要义,一边是广告受众哑巴吃黄莲无法维权,不但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交往与法律治理的诚信原则,严重挑战了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之所以自然人代言广告一直处于我国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是因为我国广告法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推销广告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而作为自然人的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并非我国广告法的责任主体,其虚假代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缺乏法律依据,这正是名人明星虚假广告肆无忌惮、泛滥成灾的法律根源。

  相比欧美国家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名人代言法律责任,我国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说立法当初以个人身份参与虚假广告的现象还不够普遍,未能在立法时加以考量。那么,在名人、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今天,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已迫在眉睫。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尽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增加直接约束自然人虚假代言的法律条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实乃大势所趋。

  2009年初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美中不足的是,该草案只是针对食品代言广告的规定,事实上,名人明星虚假代言广告充斥着医疗、卫生、药品、健康、教育、住房、服装、旅游等与社会公众生活和民生利益息息相关的诸多消费领域、部门和环节,远非食品安全一项可以囊括。不过,该草案的创新尝试和进步无疑是个良好的立法开端。

  只要有虚假代言的地方,就要追究虚假代言者的法律责任。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条款,相对《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个长足进步,对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的新《广告法》中增加规定自然人广告推荐者尤其是名人、明星、专家代言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更是颇具助推作用。冀望以广告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来有效规范我国长期以来混乱无序的广告市场,有力维护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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