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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专座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30 04:55
导读: 近日,一位杭州大伯在188路公交车上看到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站着,就要一个坐在照顾专座上的女孩让座。女孩不肯,大伯就给她拍照了。女孩和她男朋友不让大伯下车,一定要他

  近日,一位杭州大伯在188路公交车上看到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站着,就要一个坐在照顾专座上的女孩让座。女孩不肯,大伯就给她拍照了。女孩和她男朋友不让大伯下车,一定要他删除照片,大伯不肯,女孩报了110。民警来后,大伯还是不肯把照片删了,最后闹到交通治安分局去,才把问题处理好。大伯请大家评理,看看他有没有做错。

  公交让座是一个让人耳朵听起茧的老话题,公众舆论已经讨论过无数次。公交车是展示社会风貌的一个窗口,在这个社会平台里,我们能够看出许多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素养。主动给老人让座是起码的社会公德。笔者注意到,老人给不肯让座者拍照的消息再次引起了网友热议。

  对此,有观点认为,让不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老人给不让座者“拍照”侵犯了其隐私权。诚然,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我们不应该拿道德大棒要挟他人让座,也无权曝光他人的隐私。但是,在我看来,道德批评只适用于普通座位上的乘客,对于老弱病残孕专座的让座问题应该摆在法律层面上来考量。如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都已经坐好了另当别论,现在70多岁的老太太就站在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专座”旁边,年轻女孩根本没有理由不让出老弱病残专座。曾有报道说,一美国老太太拿着老年证件逼不懂规矩的年轻人让座哩。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乘客购票乘车,实际上是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正像公交公司理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样,既然公交车上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乘客就有义务遵守与公交公司的约定。非老弱病残范围的乘客应该自觉让座。也就是说,对普通座位上的乘客来说,让座是道德责任,而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上的年轻女孩负有法定让座义务。因此,坐在老弱病残专座上的年轻乘客拒不让座不仅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违反了与公交公司的法律约定。

  再说隐私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且不说老人拍照只是“吓唬”不让座者,并没有真的把不让座者的照片发到网上,就算真正把照片放到网上,只要老人没有刻意丑化不让座者的形象,降低她的人格评价,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发布照片,或者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不让座者的名誉,也未必造成侵权。何况,在公共场所的公众行为是否具有完全隐私权也值得商榷。笔者不认为,对公共场所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曝光是侵权行为。倒觉得是不道德行为者在自损名誉。[page]

  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说老人“拍照”让座的行为没有任何瑕疵。比如说,老人对不让座者好言相劝,而不是采取“拍照”的过激方式“教训”不让座者。在年轻人要求删除照片的情况下,及时删除相关照片。或者请司乘人员参与劝解,司乘人员通过车载广播进行温馨提醒,让座风波或许可以避免。

  总之,老弱病残孕专座座位权的归属问题,既关乎道德修养,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公众舆论对无视让座公德的人进行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而且,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请非老弱病残孕占座者从照顾专座上站起来,用舆论与法律的双重力量激励公众公德心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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