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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打假 唤醒消费维权意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1-05 11:52
导读: 1995年,22岁的青岛青年王海在书店里偶然看到《消法》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为了验证这一条的效力,王海亲身实践,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索取双倍赔偿最终获得成功。王海成...

  1995年,22岁的青岛青年王海在书店里偶然看到《消法》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为了验证这一条的效力,王海亲身实践,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索取双倍赔偿最终获得成功。

  王海成为《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主张双倍赔偿的人。此后,这位职业打假者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打假”热,全国各地的“王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王海不经意间用自己的行动开启了中国民间消费维权时代,掀起了消费者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

  打假验证《消法》效力

  1995年3月25日,是王海人生中最为重要的日子。这天以后,王海由一个人名变为一个名人,他用自己的行动开启了中国民间消费维权时代,掀起了消费者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

  1995年,王海在司法部一个培训中心念法律专业函授班。当时王海陪亲戚来北京考试,一天,很偶然地在北京东城区宽街的一家法律书店,看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

  当时王海对这一条款是否可能实现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以前,我们国家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就是挖了坑,你要把它填平;而1995年《消法》第49条“损一赔二”的规定是对赔偿原则性改变。

  “这一条可能实现吗?”王海的兴趣被调了起来。没过几天,北京电视台也正好在播放类似的节目,王海决定试试。

  当年3月25日,王海用170元人民币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下两副“索尼”耳机。一开始王海打算先通过消协,但没找到。于是,王海找到辖区工商局要求做真假鉴定。但工商局工作人员称鉴定应找质监局;当王海到质监局后,却被告知去找索尼公司。于是,王海又找到索尼公司。索尼公司口头承认耳机是假的,但拒绝出具书面证明。

  经过三天的努力,王海最终搞清了耳机的真假。但经过计算,王海认为,即使结果如按《消法》所言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他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得不偿失。于是,利益的计算使得他又向前迈了一步,正是这一步促使他后来一举成名。而此刻,他也不知道自己已经创下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壮举”,这将把他送上一条崭新的人生之路。

  首次索赔未如愿

  王海重新来到隆福大厦,买下商场剩下的10副假索尼耳机。

  “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如果能全部获得赔偿,就能抵消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对于后来争议颇多的知假买假动机,王海如是说。

  王海再次找到工商局,要求商场赔偿。工商部门答复,他们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权力要求商场赔偿。当王海找到商场后,却被告知工商局正在处理中。时间过了一个多月,一直都没结果。后来,王海陪考的亲戚没考上,王海打算回青岛。临走时,王海再次找商场协商。这一次,商场给王海退了12副假索尼耳机的钱,还赔偿200元钱。

  但是,王海认为事情此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想过打官司,如果为了官司两地奔波的话,很不方便。而且,当时我手里也没有收集到有力的书面证据。”于是,王海选择了先拿赔偿款回青岛。

  6个多月后,北京出台《消法》实施细则,对第49条中所指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说明。这让王海看到了机会,他决定再去尝试一下。8个月后,王海再次来到北京。

  成“打假”获奖第一人

  当王海再次找到北京隆福大厦的时候,商场如数把12部假索尼耳机的赔偿款给了。历时八个月,王海最终没有通过诉讼,第一个获得双倍赔偿。

  索赔成功给了王海极大的鼓舞。1995年前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打假”存在很大的社会需求,也很有价值。“当时,我觉得打假是一种机会,可以尝试一下,但没觉得是什么很了不起的事情。”对于此后走上专业打假之路,王海如是说。

  王海的“打假”行为在当时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商家将他称之为“刁民”,专门买假货拿着《消法》做依据,要求商厦加倍赔偿。但也有专家肯定他的做法,认为《消法》49条的初衷就是为了打假,王海的行为无可厚非。

  1995年冬,王海应邀参加中消协组织的座谈会,与会的还有政府官员、法学专家、商场老总们。座谈会上,各方代表慷慨激昂地争论着“王海是打假英雄还是‘刁民’?”“是新型消费者还是钻法律空子?”并称此为“王海现象”。

  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最终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奖励。1995年12月15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特地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颁发给王海“消费者打假奖”,让其成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并获得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王海打假”成为一种现象

  “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件。该案是依法向商品欺诈行为开的“第一枪”,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此后,“王海打假”成为《消法》实施以来的一种新现象。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是《消法》起草人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假货泛滥,制假售假非常常见。《消法》第49条“假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在当时是一个突破性亮点。其立法初衷就是要发动消费者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法》实施一年多了,还没有一起主张双倍赔偿的案例。此时,王海站了起来,知假买假并获得了双倍赔偿。

  但是,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应该支持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哪怕是《消法修正案》的出台也没有解决这一争议。这一方面是一些“造假者”混淆视听;另一方面一些书生气十足的人纠结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对社会没有好处。河山认为,消费者是制假售假者的天敌,假货泛滥光靠执法机关的力量无法杜绝,必须发动千千万万消费者,利用经济杠杆无疑是好的选择。把消费者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国家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打光假货,何乐而不为。

  《消法》实施20年来二次修改,修改后的《消法修正案》已经出台。“我们也要看到,法律正在完善,从当初的假一赔一,到现在的三倍赔偿,惩罚的力度在不断增加。”河山认为,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还有完善的空间,赔偿的标准不应局限于三倍,而应该根据法定赔偿主义,细化标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还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比如垃圾短信,发一条赔100元,看谁还敢发。

  《消法》改变了我的一生

  新法制报:此后,“王海打假”逐渐成为《消法》实施以来的一种新现象,许多消费者加入了这一行列。但是,社会对这一做法也有争议,有部分商家认为,知假买假不是合理维权,而是钻法律的空子获取经济利益,对此,你怎么看?

  王海: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虽然这在发达国家是一直以来的普遍做法。这一制度极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风险成本,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整体的福利。通过让人们追逐私利来实现公益并且不花纳税人一分钱,是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一步。

  新法制报:有的人说你是“刁民”,如何看待“刁民”这个称呼?

  王海:公民社会不应该有这种说法,这种说法还是“官本位”的陈旧思维,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新法制报:这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主张双倍赔偿,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除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一事件对你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海:《消法》改变了我的一生,让我从此走上反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道路。

  新法制报:从事打假这么多年来,最大的体会是什么?与以前相比,现在打假是难了,还是容易了?

  王海:当然是难了,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导向社会不同,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市场监督都是以企业能否承受、企业的利益能否保证为前提,后果就是普遍地方保护,和违法成本过低,这让消费者维权很难得到重视。因为企业导向,企业越没有竞争力政府越袒护,所以陷入打假越来越难的窘况。

  新法制报:《消法》颁布20年来首次进行修订,作为长期从事消费维权的专业人士,修改后的《消法》如何看待?有什么样的建议?

  王海:这些年我一直在提三个立法建议,一是建议立法设定一个消费者维权的基准赔偿标准。例如以1000元作为起步价,从而保证消费者维权成本得到充分补偿。二是建立分享罚款制度,政府执法获利,应该给举报人或者受害人分成。三是要立法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而解决消费者维权概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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