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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起赔有利于消费维权

2013-11-0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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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的最低额赔偿制度成为亮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的最低额赔偿制度成为亮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付。”

  2009年6月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不过,在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价格普遍不高的背景下,“假一赔十”看似严厉,却并不具有多大的威慑力。现实生活中,恰恰是这些便宜的小食品、散装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在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背景下,只有进一步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划出食品安全的“高压线”,才能树立厂家商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敬畏。

  如今,千元起赔偿,不仅让惩罚性赔偿有了底线,更能有力兜底食品安全。“赚个芝麻,赔个西瓜”,必将有力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把质量关,经营者严把销售关。同时,也能更好地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可以想见,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站出来,形成民间监督食品安全的合力。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的现象,草案还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此举不仅有效解决了网购食品维权难、索赔难的顽疾,也能倒逼电商规范管理,净化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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